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七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伍包(驗餘淨重貳點捌柒捌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塑膠袋壹只及標籤壹張,驗餘共重拾壹點貳柒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六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七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十六包,其中十五包確均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二點八七八八公克,而其中一包(檢體編號K0000000號),驗餘淨重零點三四五四公克,則未檢出毒品成分,另扣案之結晶物三包,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塑膠袋一只及標籤一張,驗餘共重十一點二七四六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九六000七九三七號鑑定書在卷可考(附於偵查案卷第四一頁至四五頁),足見上開扣案物,除其中一包(檢體編號K0000000號),驗餘淨重零點三四五四公克者外,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惟查,扣案之其中一包(檢體編號K0000000號)白色粉末,即驗餘淨重零點三四五四公克者,既非毒品而非違禁物,自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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