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甲○○
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丙○○
5巷126弄31號被上訴人戊○○
乙○○住臺南縣後壁鄉平安村82之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