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楊宗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