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系爭和解契約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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