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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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部分記載「處拘役伍拾玖日」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主文關於甲○○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