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前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伍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參元,應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中華民國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