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請釋明共有幾筆借款?以及借款日期與借款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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