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權人 施青蓮

陳秋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施青蓮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被害金額記載為0000000元,與114年3月25日陳報狀附表金額合計0000000元不符)。

㈡陳報債權人施青蓮、陳秋萍二人各自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