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權人 施青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施青蓮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被害金額記載為0000000元,與114年3月25日陳報狀附表金額合計0000000元不符)。
㈡陳報債權人施青蓮、陳秋萍二人各自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