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告 陳韋任

被告 詹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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