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宋沛琪 被告 葉眞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