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9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林哲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 陳瑋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方荳

法官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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