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91號

原告 黃春華

被告 羅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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