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91號
原告 黃春華
被告 羅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91號
原告 黃春華
被告 羅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