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名匯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蔡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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