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2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日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日清出生年月日部分,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日清出生年月日部分,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與被告之年籍資料不符,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以裁定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