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KELLYBINTIHENRY

住○○市○區○○○街000號(凝萃文旅臺中車站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被告之姓名「KELLYBINTYHENRY」,均應更正為「KELLYBINTIHENRY」。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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