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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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書狀影本所載),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又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
告本於租賃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七萬五千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關於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小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張世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七百五十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零四元
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二百五十元
合    計  一千二百四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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