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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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潮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潘金城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一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柯盛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原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