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祥麟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前列二人共同上列原告與甲○○、乙○○、國泰世華銀行等人之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應補正以下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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