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前因:㈠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4月1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34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㈡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4月14日以97年度簡字第905號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罪時間係在96年10月4日,確係於其犯前揭㈠所示施用毒品罪97年4月11日判決確定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經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