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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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5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自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並依法通知相對人,然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為之聲明及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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