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甲00000000管理人戊○○管理人丙○○管理人乙○監察人己○○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二十一筆土地之所有權狀及「派下協議決議契約書」原本交付原告。核其上開聲明顯包括二十二個各自獨立之標的,且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標的之價額均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其價額各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並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叁拾萬元(即1,650,000x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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