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號判決,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八千八百九十一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四十元│││├───────────┼────────────┼─┼───────────┤│三、本件送達郵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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