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祥賜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祥賜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該案所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結果為:刀刃長約64公分、刀柄長約19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3月4日北普竹字第1111011445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29日桃警保字第1110022743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參(偵字卷第21至27頁),足認上開武士刀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武士刀1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1武士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29日桃警保字第1110022743號函暨該函所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11年度偵字第40973號卷第25至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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