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鄧于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受刑人鄧于豪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鄧于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224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5月21日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420號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於同年6月26日送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是聲請人鄧于豪倘認其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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