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明駿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被告自行於民國102年3月1日繳納保證金而獲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故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可據,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