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29號聲明人 林吳秋聰 聲明人 林義隆 聲明人 林祈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芸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林樹藤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林樹藤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林明之 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林吳秋聰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印鑑證明章,而非蓋用指印(檢附空白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各一紙)。
三、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則逕向第三、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以上述方式通知。倘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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