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林元深
林丕欽 林丕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臺灣省桃園縣.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說明何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林姓九牧德門文進親族會之代表人,並提出該選任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修改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名簿或簽到表、該基金會現任董事會名冊。
三、提出該章程修訂業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之相關文件。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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