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33號聲明人 邱鍾美 聲明人 邱朝宗 聲明人 邱俊雄 聲明人 邱叔如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邱堂軒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邱堂軒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邱傳淡林連都林桃之 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邱鍾美、邱俊雄、邱叔如,應於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印鑑證明章(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權書一紙)。
三、以存證信函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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