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景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景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劉景新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附表:受刑人劉景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0.01.14│97.03.05~97.04.25││││(5次)│├─────────┼──────────┼───────────┤│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4558號│第9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88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9日│100年12月14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88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7日│├─┴───────┼──────────┼───────────┤│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執他字│││第239號│第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