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培元 核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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