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衡股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詩鈞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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