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3號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清冊9份(含債權人姓名、住所、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釋明債務協商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四、關於房租、水電、瓦斯、交通等支出項目,請停出確有該項支出之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提出釋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12日起至97年6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