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甲○○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受刑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然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之年籍資料誤寫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記載有誤,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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