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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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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