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附表:
一、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全部資料。
二、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未依約繳納?並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三、釋明每年須支出生活費60000元、交通費86400元、電話費12000元、教育費19800元、水電瓦斯費26400元、保險費25200元及房貸60000元。(例如提出收據或繳費清單)
四、提出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五、提出目前在職及薪資證明。
六、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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