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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