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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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再審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45號聲請人 黃健治 原住7thFloor,203freeCentreStreet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前開規定所附格式一或格式二之範例製作,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3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書狀不符上開規定,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為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8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張恩賜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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