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一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0二號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五八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晶體一包(毛重0‧八一公克,淨重0‧五九公克,取0‧0一公克化驗,餘0‧五八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三一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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