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國民身分證上甲○○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①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五月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②被
告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 江清標 等節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江清標於警訊中之指述。
(三)扣案偽造江清標之身分證一張可資佐證。
三、偽造江清標身分證上換貼之被告甲○○照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
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