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0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周家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周家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應受比例原則、公平原則拘束。自刪除連續犯以來,以販毒、強盜罪為例,判刑合計75年、33年,各僅定應執行刑18年6月、6年6月。請從新從輕量刑,給抗告人悔過向上機會以挽救破碎家庭。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18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9月,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各罪刑度加總刑度有期徒刑9年9月)或內部界限(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和有期徒刑8年8月)符合比例原則。抗告意旨以他案販毒、強盜罪定應執行刑度比附援引,請求從輕量刑,核非有據。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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