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王宗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宗寶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宗寶(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11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7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0
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1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2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保安處分指揮書各一份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
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法務部以107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00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保公字第257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1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20號函、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或
6個月之得分表各1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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