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98號上訴人 劉恩良 (原名 劉文瑞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楊元豪 律師被上訴人 劉孟哲
劉華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下午4時10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本件辦理移轉登記申請時,提出之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90
年9月27日之劉文瑞印鑑證明(見原審卷㈠第48頁),及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92年3月12日之劉文瑞鑑證明(見原審卷㈠第65頁),是否為上訴人所親自申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