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治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治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2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日期等,詳如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
┌────────┬──────────┬──────────┐│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0日│99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撤緩││年度案號│8529號│偵字第8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1年05月04日│├───┼────┼──────────┼──────────┤│││││││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673│101年度審訴字第861號││判決││號│││├────┼──────────┼──────────┤││判決│101年04月06日│101年05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