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張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勝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萬元(即200,000+350,000+20,000+500,000=1,07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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