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72號
原 告 何榕庭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路○段○○○號26
、27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且依原告
起訴狀之記載,本件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侵
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是依首開規定並為便利原告訴訟及法
院查證,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