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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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郁
相 對 人 汪永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購聲請人所興建「宏盛新世界
」預售屋建案之房地及車位,雙方並於民國102年3月28日簽
訂房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之約定,
相對人應繳付第六期至第九期買賣價款,惟逾期未繳付,聲
請人遂依雙方約定之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為通知,相對人之
戶籍地址因招領逾期、通訊地址因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遭退件之信封,其送達地址為新北市
○○區○○○路○段○巷○○弄○○號13樓之5,此為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且相對人確實居住該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105年1月2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1件在
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前所送達之通知文件,已置於相對人隨
時可得領取之狀態,縱使相對人逾期未領取,亦與前揭聲請
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