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2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郭忠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
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戶籍址設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足見被告居所地已非本院轄管之地區,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轄。故本件應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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