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被告丙○○
二號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