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泰綠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步漳 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因毀損案件,原告對乙○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明珠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