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連士綱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琳